当
房屋交付逾期一年时,业主应采取行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他们有权利向开发企业提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或催促函件,且须明确表达希望尽早
收房并对逾期期间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的意愿。如若在发出催告函件后的三个月内仍未能如期完成交房事宜,并且开发企业无法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业主有权选择解除与开发企业之间的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其全额退回已支付的房款以及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