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屋
拆迁问题的
纠纷处理过程中,若经过二次审判仍未解决,可依法申请进入
行政诉讼程序并遵循
二审终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人
民法院所作的第
一审裁判,无论是判决抑或是裁定,不服的
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在
上诉期限届满后,如当事人未能积极行使其上诉权利,则其原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判决或裁定将生效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和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