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
逾期交房之情况,应依照合约中预定的条款,向违约方提出索求
违约金的请求。倘若合约中未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则需参照
逾期期间内相关监管部门所公布的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测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立相应的违约金。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未对违约金金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在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下,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相关监管部门所公布的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测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相应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