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已经交纳了房屋购买
订金,那么这种订金实际上是具有可退还性质的,然而,您若希望收回这份已缴纳的订金,便需要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
首先,如果由于您自身的原因无法与开发商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那么您将无权向其索要这笔订金的退还。
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您签订预售合同;又或者在您支付订金之前并未告知您该
商品房已经存在查封、
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此时,开发商便应当按照双倍的金额来退还您的订金。
最后,由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及
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也应当将您的订金全额退还给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