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期房而遭遇
逾期交房之情况时,
购房者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开发商提出
违约索赔。如若经过合法催告之后,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依然未能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通常为三个月),则购房者有权选择无条件撤销与该开发商所签订的
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其针对未能严格履约造成的
经济损失予以
赔偿。上述维权依据主要来自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第一款项的明确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买方。若出现任何延期交付现象,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此外,最高人
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也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购买方或出售方
逾期交付或支付房款的行为,经过合法催告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则享有
解除合同权利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其他特殊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