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房价上涨现象通常被视为商业风险的范畴,在此情况下,开发企业的相关举动则可能涉及
违法违规行为,业主因此享有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的权利。然而,若房价上涨源于
合同签订之后,合同所依赖的基本前提条件出现了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并非由商业风险引发的重大变化,如政策调整等,那么继续执行原
合同条款可能对其中一方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此时,双方可考虑重新进行协商或者寻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帮助以变更或解除该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