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经书面通知催告三个月后仍未如期交房并无正当理由解释说明的,该购房者有权选择放弃购买此房屋,即
退房处理。对此,购房者应向开发商发出书面正式催告,给予足够的
宽限期为3个月以上,以便其能够充分准备相关事宜以
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期间内,若开发商仍然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购房者可依法行使
合同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