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房产所需承担的
赔偿责任,我们建议将
违约金定位于按每
逾期一个日历天向买方支付房屋总售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有
当事人因
违约金过高等原因请求予以降低,则应依照违约金超出其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进行合理削减;反之,若有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远未达到其所遭受的
损失程度而申请提高,则应按照违约行为对其所带来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