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延期交付房屋已逐渐成为了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此类情形是被严格禁止的,本质上构成了严重的违规违约行为。倘若在经过合理且正式的书面催告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买方无法立即行使
合同解除权,但却依法享有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损失的权利;更为具体地说,当购房者连续三个月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关于交房事宜的书面通知,而后者却以缺乏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时,买方便有权利单方面宣告解除
租赁协议,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主要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