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是,如果在接到开发人员的预告电话之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无法如期搬入新居,那么
购房者有权选择
退房;第二,在这个过程中,购房者可以向开发人员递送一份正式的催促通知,并且与对方确立一个可接受的合同履行最后期限;第三,如果在经过开发商多次催告并等待三个月以上的时间之后,问题仍旧迟迟得不到解决,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利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