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向业主交付其购买的房屋,且经过有效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仍然
逾期未履行交房义务;或业主未能按时支付
购房款项,而经过卖方向其发送有效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仍然逾期未付款项,那么,任何一方可依法提出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之请求,但是,如果双方在此情况下已经另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则应当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处置。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卖方延迟交付房屋以及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的行为,在经过有效催告之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那么,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