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期限延迟三个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原定时间如期交房,抵触了该期限,
消费者可先行向其发出要求立即交付房屋的书面催告;倘若开发商在接到此份催告后,依然无法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则作为消费者,便可行使
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须排除
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并未就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经过消费者的催告程序之后,
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消费者未曾进行过催告的情形,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