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签订合同时需要声明有关押金的责任及其违约的责任。如果
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或未遵守
合同条款,那么他们应承担继续履行、实施弥补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根据现行
法规,若某位当事人公开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显示他无法遵循合同时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结束前请求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
购房押金的
退款问题,需签署解除
购房协议,协议中应详细阐述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解释该协议生效后原有的
购房合同即刻失效并阐明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