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法院自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便能得以处理完毕。然而,具体的办理进程需由法院根据工作安排予以确定,故此项事务无法事先进行估算。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二十九条所述,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实施冻结措施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对于动产的查封和扣押,其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而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
财产权利的查封和冻结,其期限则不得超过两年。当然,若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另有明确规定的,则应遵循相应的规定。此外,如果
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
冻结期限的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之前,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间同样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