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案件中,可以依法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定。但是,这一切都需基于
当事人双方已事先签署并达成共识的有效仲裁协议。当任何一方因
合同履行问题遭受损害时,其有权根据
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
强制执行力。若
购房者在与卖方经过多次深入协商、调解乃至
仲裁程序之后,仍然无法妥善解决争议,则其仍享有向当地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的权利,以便寻求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此类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
纠纷处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及当地法院无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