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
购房订金虽然可以退还,但若购房者欲取回此款,需符合法律
法规所设定之特定条件。
1.若因购房者个人原因无法订立预售合同,则购房者不得请求返还原先交付的
定金。
2.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倘若他们为了获取更丰厚的商业利润而与其他企业订立预售合同;或者在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便与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
付定金之前,未如实告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相关事实,那么开发商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
3.由于非可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订立,此时,开发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购房者先前交付的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