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必须明确的是,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产确实构成了违约行为。既然已经构成违约,那么他们理所应当地承担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一般情况下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会有所涉及并作出明确规定。若合同中有明文约定,自然应当遵照执行;倘若合同中并未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那便需要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违约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付房产时,
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支付
违约金,同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申请解除
购房合同。至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或损失
赔偿金的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如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另外,当开发商
延迟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
履行义务的,双方
当事人均可请求
解除合同。购房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可以先行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