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中,
订金应交由出售房屋的一方保管。所谓订金,即是为了确保买卖合约得以按时履行而由订约双方协议预先支付给对方一笔特
定金额的金钱以作为
担保之用。关于订金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则需根据买卖双方实际谈判协商后确定,但是需注意的是,订金的总额度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