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
过户的
纠纷中,司法实践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将其
诉讼时效设为三年。具体时间起算点,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也清楚了解应当对此负责的
当事人的次日开始计算。然而,如果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那么,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则有权依据权利人的正式请求,决定是否对该项权益进行延长保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特殊情况”,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特殊情况,而非一般的例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