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租赁商铺合同因
欺诈等原因而无效时,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全额退回租金。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以欺诈手段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即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商铺合同,那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还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即
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则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折价补偿。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