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须备妥相关法律文件,前往对方法院提交
申诉书,发起
诉讼程序。若自身难以获取所需
证据材料,可考虑向法院提出
调查取证之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下简称“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提
起诉讼需向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申诉书,并根据被告方人数另行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如书写申诉书确实存在困难,申请人亦可选择以口头方式提起
诉讼,由法院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则明确了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原告的个人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详细资料;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需要提供其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三)明确的
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相关证据及其来源,以及
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