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住宅楼宇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对业主们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了极大困扰,业主可选择
退房。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当参考其购买住宅楼宇时所签订的
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按照协议中的规定,针对住宅楼宇出现的质量问题,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修复及损失
赔偿等方面的要求。另外,如果由于住宅楼宇
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无法完成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核验确认住宅楼宇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业主同样拥有行使退房权利的合法权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