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因
购房订金事宜产生纷争时,可寻求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协助处理。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不可或缺的职能部门之一,该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全面监督,旨在确保所有房地产交易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范要求。订金乃是确保合同履行条款之重要
保证措施,若在支付订金的一方并无违反条约之际,该笔款项应被视为等同于合同总价的部分,或是依据约定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