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逾期交房应不超过3个月之期。且需将因
不可抗力而引发的延误时间予以排除在外,一旦超过双方预定的交房日期即刻算作违约。若超过该期限持续3个月以上,则
购房者有权透过法律途径主张
解除合同。然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
当事人之间无相关约定时,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如
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