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我们通常认为
订金可被退还,而
定金则无法退还。然而,如果定金满足了特定的条件,那么也是有可能得到返还的。具体而言:
(1)若收款方未能遵守其
合同义务的事项;
(2)或是即使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过程与双方约定不符的条件之下;以这些特定条件为依据,出卖方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多种形式向买方收取定金来
担保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那么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对定金进行相应的处理;假设是由于非人为因素,无法将责任归咎于买卖双方,从而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出卖方就应该将定金如数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