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延长的时限之上限,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首要原则是,如果能够证明延期并非由不可预测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所引起,那么在预定的交付房屋日期过后的任何延误时刻,都应该开始计算
违约金费用。其次,若
逾期天数超过了三个月,
购房者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
合同解除。若各方
当事人在事前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过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告通知后,
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最后,若在催告通知发出后,某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主张解除合同,该当事人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