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预售合同之后,尽管业主有权选择撤回交易,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相关损失等。具体而言,损失
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也包括了
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根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业务需遵循预售许可制度。而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以及预售许可证明的申请流程,则须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此外,该
法规的第十条还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商在尚未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不得擅自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他人。最后,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