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进行
商品房预售之时,应遵循相关法令
法规,与购买者签署正式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此份预售合同须明文标示出房屋交付的具体日期,若到期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开发商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关于购买者通过
诉讼途径要求开发商履行其交房义务,并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其
诉讼费用应当由何方承担呢?
首先,我们需明确一个关键问题,即此处所提及的诉讼费用,仅限于法院收取的
案件受理费、
上诉费以及公告费等法定费用,并不包括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聘请律师所产生的
律师费。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
败诉方承担。因此,若确实由于开发商的
违约行为导致房屋交付延迟,开发商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
起诉讼费用。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通常由原告预先支付,待
判决生效之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来确定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方。若开发商最终败诉,则需向业主支付其先前已垫付的诉讼费用。至于律师费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律师费将由
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
诉讼请求,通常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第
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
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