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违约金通常为守约方所遭受实际损失的20%左右,当然具体数额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有
当事人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于高昂,希望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时,人民法院将基于实际损失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全面考虑合同的履行状况、各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权衡,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若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其实际损失的30%,则可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