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延期交房的
民事纠纷中,
违约赔偿的标准通常设定为自
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
违约金。若
当事人认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降低时,其所提出的理由必须是违约金已经超出了实际损失的30%;反之,如果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请求予以提高时,则需以实际损失作为衡量标准来确定新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