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均被视为无法构成
延期交房之原因。具体包括:
1.在重大规划、设计变更情况下,导致交付时间无法按期实现的,例如政府机构有必要拓宽位于建设项目前方的道路等事项,从而导致出售方延期交房。在此种情况下,出售方是享有免责权力的;
2.由于无法预知且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
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的正常履行受到严重影响,进一步导致出售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面对此类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延期交房现象,出售方有权据此予以免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