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时,
消费者已经缴纳的
定金原则上是可以进行退还操作的。然而,若消费者想要取回这部分定金,其行为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限制。
首先,如果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顺利签订预售合同,那么他们便没有权利再向卖方索要定金的退还。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若是因为追求更高的商业利润或者未获得预售许可证而提前与消费者签署预售合同;亦或是在消费者支
付定金之前,未曾披露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存在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开发商都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最后,由于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此时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