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的司法体系下,
当事人参与法院调解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然而,其组织与实施皆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即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如果对调解持异议,当事人既可选择亲身出席庭审,也有权委托
代理人员代为出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特别是作为原告方,若未能按时出庭,将可能面临法院按照自动
撤诉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风险。然而,对于被告而言,并非强制要求必须到庭,只要经过
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便擅
自离庭的情况,都有可能导致法院做出
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
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