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间,倘若房
产权属发生争议并涉及到房屋
交易纠纷时,即使房主已将房产出售,但鉴于“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
租赁合同仍应继续有效执行,不受任何影响。然而,若因房产权属争议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且并非由
承租方所引发,那么承租方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行使
合同解除权。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