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开发商
违反合同义务时,
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之前,我们需要先对其作出明确定义。这种情况通常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根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来制定违约金金额开发商与
购房者之间对于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所约定的,通常应以此项约定为基础进行计算。然而,若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远远超出了实际违约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买方则有权要求法庭对其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有权支持的违约金金额,最高不应超过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的30%。例如,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而实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仅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可能会支持1.3万元的违约金。此外,当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为理由,申请提高违约金金额时,应当以实际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金额的依据。
(2)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计算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
未约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况下,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进行确定:
1、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按照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确定。此种计算方式与当前广泛应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的约定有所区别,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一个新的参考途径。
2、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按照未支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3、逾期办理
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按照已支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