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预售合的签立方面,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重要事项:
首先,如果所预售的
商品房已实际交付使用,那么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买方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其次,自双方
签署合同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开发商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预售的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