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业主有权送达正式的催告通知以期其能够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也需
赔偿因其超时而产生的额外损失;然而若经过催告后超过三个月,开发商仍未能如约交房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则业主有权行使法定权利解除该合同,并且向开发商
追讨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