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
产权益产生争议而需要进行司法
诉讼的情况下,若原告发现被告目前身处异地,则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人
民法院依法提
起诉讼。而如果被告常处于他乡异国,则原告应向被告最近一年以上实际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即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此外,双方
当事人亦有权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案件的
管辖法院,并在发生
房产纠纷时在事先约定好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