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产纠纷诉讼的地点选取问题,乃是解决该类
纠纷的关键性一环。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房地产争议通常应由专属
管辖权管辖,也即是需在房地产所在地的相应法院提
起诉讼。然而,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点并不一致的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执行情况进行调整,转而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及约定履行地点共同管辖。倘若合同尚未开始履行,且约定履行地点并非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的话,那么仅有被告户籍所在地具有管辖权。对于理解并掌握房产纠纷诉讼地点的相关知识,将有助于
当事人选择最适合自身利益的法院,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