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的常见情形是,房子的
逾期交付无疑会构成一种法律上的疏忽行为,尽管这种行为本身尚不至于产生法律隐患。一旦这种
逾期状况发生,购买者应当经过有计划、系统性的通知方式,严格按照适用的法定期限对房开商加以催促,只有在经过此番努力之后,若收到房开商的明确承诺,愿意在合理的期限内全面履行交付义务的积极回应,那么,尽管购买者无法直接
解除合同,但他们仍然享有向房开商索取相应补偿以弥补他们所承受损失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在经过同样的催告程序后,房开商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手续,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者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引发的
经济损失也将由房开商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