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延迟交付房屋引发的法律
诉讼,
诉讼费用需由原告预先支付。案件经过法庭审理并做出裁决之后,
败诉方将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首先,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件受理费用应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
上诉人预先缴纳;
其次,若被告提出反诉,且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时,则应由被告先行垫付。然而,对于
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可无需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此外,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胜诉方自愿承担。在部分胜诉与部分败诉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最后,如果共同诉讼
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将根据他们对
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来确定各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