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领域实行两审
终审制。若超过
上诉期限仍未提出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将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与裁定。在此基础之上,如
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则由第
二审人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与裁定,将成为最终的判决与裁定。
2、所谓两审终审制,即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方能宣告结束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若当事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
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与裁定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审理;而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与裁定,将被视为终审判决与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亦不得依据上诉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
3、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在作出判决与裁定之后,并不能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仅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且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
抗诉的情况下方可生效。若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方可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此情况下,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与裁定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