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
产权益纷争所引发的
诉讼,其时效期限为自相关权利人确切认知或应知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之日起算,设立为期三年;若存在特定情形,则有权提出适度延展请求,但时效期限需自权利实质受损之日起计算。然而,超过二十年的法律权益,将不再由人
民法院予以保护。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