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发企业所承建房屋的
逾期交付情况,业主可向开发企业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并就此与对方共同确定合同履约的最后期限。在这过程中,业主有权督促开发企业尽早履行相关
合同义务。若催告期长达三个月或以上,业主便可行使
合同解除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同时对因此产生的相应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