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对于所支付的
订金,若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则该笔款项应被视为
购房款或者予以退还;然而,倘若由于某些特定情形如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而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此时并不需要由任何一方承担责任,故此种情况下,所交纳的订金仍有可能得到返还;反之,若销售方因为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所缴纳的订金将有机会获得双倍的
赔偿;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所有情况下的订金都无法要求返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