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
诉讼的受理与庭审所需时间,原则上在受理案件之后,至开庭之时不得少于三十日。若案件符合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之条件,则自受理之日起至开庭时止,通常不短于三十日,而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反之,若案件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自受理之日起至开庭时止,通常不短于三十日,但最长亦不可超过六个月。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者,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而如果确实需要延长审理期限,还应当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