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房屋买卖合同的
纠纷案件中,相关举证事项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以及出卖人的个人
身份证明材料;
其次,若房屋为
共有财产且出卖人为共有人之一时,须出示共有人对此事的书面许可文件;若为出卖或租赁房屋者则需取得租房客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第三,买
卖房屋的正式合同文本;第四,如果
当事人属于
法人组织,需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有他人
代理诉讼的情况,还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最后,对于已经支付款项或者进行过鉴定的情况,应当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