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房地产开发商是不能随意退还客户
定金的。然而,如若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定金则有可能得到退还:
首先,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认购意向书期限之内,将已经被
消费者预定购买的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正式签约手续,那么开发商应当按照双倍金额的标准,向消费者返还所支付的定金;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
购房合同,甚至因此导致
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就必须返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消费者
经济损失;再者,如果双方只是因为在正式合同以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最终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该全额返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导致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开发商也需要返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然而,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律
法规要求,但消费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消费者将无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