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之
违约金方面,现行相关
法规通常以每日2%至5%之间为标准进行计算,并未有严格的法定要求来限定具体的数额;另外,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一方
当事人未能全面
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原先约定的标准,而给另一方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相应的
损害赔偿金额就应该与违约所导致的全部损失相等,其中不仅包括了合同正常履行之后本应获得的经济收益,还不能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