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交纳
订金后如欲索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购房者欲寻求退还订金之权利,通常情况下,可在下列几种状况之下,向开发企业索回订金:
首先,倘若开发商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他们并不符合
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他们与购房者之间达成的关于订金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否为《认购协议》,亦或是双方是否就订金退还事宜进行约定,开发商均应无条件地将订金退还给购房者;
其次,若开发商虽未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的订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再者,若开发商已经满足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然而双方仅约定了若购房者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所交付的订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对该约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最后,若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订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